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標別拍賣房地現無人使用。現況為:無水無電;部分區域堆置物品、部分為閒置養殖池。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80,000元。
四、本標別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分1、2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本標別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151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377建號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等相關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九、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於重測前為同區東勢段東勢小段239-4地號,查有平鎮區公所核發平鄉建都(外)證字號第258號完工證明書,惟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及是否具使用上限制等情,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拍賣標的第377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所載,本件拍賣地號1520、1520-1土地,查有中壢區公所核發(88)中市工都農使字第0013號農舍使用執照,仍受其套匯管制,惟其使用上限制等情,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四、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五、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