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1523建號(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表示房屋及地下3層10號停車位均無人使用。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標的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00846號)執行時,據社區主任表示被繼承人韓一宏在屋內被發現已死亡。經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查詢,於114年6月19日函復無非自然死亡案件資料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7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