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本件不動產由第三人即出租人林子祐、林佩宜於抵押權設定後,分別於114年7月10日、同年5月28日、6月1日、7月1日、2月1日及7月14日出租與第三人即承租人陳○有等六人,該等租賃關係業經本院為除去之通知,若上開通知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則不點交,否則點交之。本件如經拍定,承租人需配合點交,若未拍定,對承租人承租權無影響。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1,7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3,529,8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