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45建號(不含地下室等共有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筱童(即債務人曾羿展配偶)在場稱房屋部分做為「哈囉租車(即泰致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辦公室使用,部分為住家,目前債務人曾羿展、陳筱童居住,地下室與1樓房屋不相通,需經由車道進入,目前全部係哈囉租車停放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3日函復稱:登記為共有部分之951建號建物,包含地下室、機械室及水箱空間等語,此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柒拾肆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