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又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建物中編號102號之停車位,亦據債務人稱因與第三人王海霞借款200萬元,於106年8月31日與第三人王海霞簽立車位讓渡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06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簽約後第三人王海霞取得車位使用權,如債務人於借款期間屆滿未贖回車位,則第三人王海霞享有車位之永久使用權等語,並有車位讓渡書影本在卷可稽,該車位使用權業經執行法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後,此部份始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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