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811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胡玉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編號457號停車位在B2。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壹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胡玉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個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1標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