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3年7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42地號土地上坐落307建號建物,惟現場建物占用土地測為9米3,保存登記為11米02,門前有鐵皮搭建車庫,屋後鐵皮廚房及屋前雨遮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409建號),443地號土地為鐵皮搭建車庫面門左邊之空地;據在場第三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無出租,建物有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二、113年10月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一樓屋前雨遮停車處、屋後鐵皮建物(廚房)為增建;據在場第三人稱建物有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三、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參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140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其中10‧48平方公尺占用同段444地號、其中6‧74平方公尺占用443地號,此部分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