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51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
5.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29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藍○○。
6.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夫開門入內,債務人本人亦在場。屋內有水有電並擺有家具,使用天然氣,室內天花板及玻璃屋搭建處均有漏水滲水之情事。債務人之夫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第4樓、第5樓並無往外擴建,均是其自行以玻璃屋搭建,室內面積與謄本所載之面積相同,至於露台地面則以木板裝修,有嚴重腐壞狀況。」等語。屋內均有漏水情狀。另債務人之夫在場略稱,編號54號之停車位目前自用,車位每月並無額外管理費或清潔費,均與管理費一併計算,管理費目前一個月約莫新台幣2000元。」等語。
(三)據民國115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屋齡約25年,建物鑑定價格已包含停車位。」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拍定後,僅點交582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55,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