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10月9日、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鎖匠開鎖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527建號現為空屋,已久無人居住,地上布滿灰塵,已斷水、斷電,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應買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應買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應買。
三、本件應買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應買後依現況點交。
四、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
二、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59,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2,000元。
四、本件應買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五、本件應買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應買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