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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柒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柒仟元。
四、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552地號土地上坐落473建號,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之1、2樓後方及3樓整層均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146建號);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後方廚房坐落之土地係其向國有財產署承租使用,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慎評估。
七、本件114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部分占用鄰地,如屬無權占有,亦有被訴請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