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依據法院民國113年7月11日查封筆錄記載,管理人員稱停車位在B2,編號141。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鴻築樂捷市/AICITY樂捷市社區,現況興建地上15層、地下3層,約4年屋齡,計346戶之電梯大樓單元,室內因屋齡新,維修保養情形佳。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所示,廚房磁磚有裂痕,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10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第四種住宅區。本計畫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採「先行區段徵收」及產業專用區、合宜住宅土地標售等方式辦理。第五種住宅區(供合宜住宅使用)指定集中興建合宜住宅使用,於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不作為抵價地分配‧‧‧‧詳情參閱該都市計畫書。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