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1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稱租期至113年8月,有一停車位(B1編號:14),承租人稱車位未承租,由房東自己使用。嗣本院於113年7月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回應,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他人,房東為債務人,無停車位。本件再於114年5月2日至現場履勘,按鈴無人回應,據管理員稱該屋之房客已於114年3月間搬遷,該屋現無人居住。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4,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