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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部分由債權人使用,部分由債務人營業使用,目前並無營業。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除債權人使用建物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905,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編號1為臺中北區都市計畫第一、二種商業區,編號2為臺中北區都市計畫第一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3、4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編號3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共49.83平方公尺,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七、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