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與其使用居住,無分管車位。」;於113年4月16日履勘時,債務人之母在場,據地政人員勘測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房屋後側之廚房。」。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建物屋內並未發現有混凝土剝落或鋼筋外露等情形。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3年6月6日回覆經查訪當地鄰居,稱本件建物未聽聞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5月22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5月27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218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4,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