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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6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1502建號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時,經敲門/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神明廳,據地政人員表示屋內有增建(即暫編3001建號建物),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相通。而據債權人民國115年5月11日陳報:債權人會同警員查訪標的現由債務人所有,目前無人居住且無出租。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1502、3001建號建物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12-4、12-5地號土地均位於羅傑摩爾社區內,分別於前揭建物西北方50公尺、西南方7公尺、東南方1公尺處,均為社區人行道,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12-3、12-4、12-5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債權人無上開情事。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局民國115年4月14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50304634號函略載: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查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如自殺、他殺等)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民國115年4月2日基消調二字第1150102218號函略載:貴處函詢本市暖暖區過港路10巷110號5樓建築物經查無火災受創紀錄等語。依鑑定報告略載:經查建物天花板外觀有鋼筋外露問題,但實際需以專業機構檢測為準;經查訪四鄰及建物外觀觀察,並無地震受損、火災、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問題,但應以專業機構、警察資料為準。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內暫編300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