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8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湯瑞松在場陳稱,626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兆基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分租套房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第三人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7年1月15日止,自107 年1月16日起至111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0,000元整,自111年1月16日起,每月租 金20,500元整,逐年遞增500元,押租金4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