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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14年6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建物係自住,無出租,地政人員指界稱648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巷道、空地。
二、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土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得檢具基地租賃契約等證明文件,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