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管理員稱該屋似已無人居住。另於執行測量時,經債務人之親戚到場協助開門,該屋現為空屋,經地政人員測量該屋無增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勘估標的外觀良好、無脫漏等情形,故推論勘估標的應無在海砂屋或地震受損影響,至於非自然死亡資訊,實地訪查及公開資訊無相關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另查本件標的並未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亦無鑑定報備為高氯離子建築物(即非俗稱之海砂屋),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30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184018號函在卷足參;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零肆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