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據本院 113 年 12 月 10 日履勘筆錄,警方稱 1718 建號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屋內隔作分租套房使用,有 3 間套房、3 間雅房,共 6 間房,另有 2 間廁所,無漏水;其中 4 號房承租人為第三人卓先生、2 號房承租人第三人陳先生稱其 5 年前即居住在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惟抵押權人聲請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經本院於 114 年 10 月 16 日終止 4 號房及 2 號房之租賃關係,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3 年 12 月 16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36199445 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 113 年 12 月 13 日核輻字第 1130019076 號函覆,未包含於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3 年 12 月 13 日北市消調字第 1133056880 號函覆,自 95 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分局 113 年 12 月 26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1133084950 號函覆,經查詢有相驗紀錄,惟當時並無開立死亡證明書,無法確定實際死亡原因。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8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