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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後據債務人具狀表示,房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 用,無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 情事,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1522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 位,車位編號135,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 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 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 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