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570─1、570─2地號經法院於113年9月2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570─1地號位於三重區光興街85號西側之長條形土地,目前作停車使用,570─2地號位於三重區正義南路69號東南側之三角弧形土地,為計劃道路用地。570─1、570─2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建物經法院於113年9月2、6、9日到場履勘,使用情形如下:
(一)1062建號:現場有「新天地KTV」、「夢之都」等招牌,但已皆無人使用、營業,惟仍堆有雜物。經債權人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均稱目前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二)1067、1071建號:現為第三人沃客商旅使用。第三人並陳報兩戶已打通作為飯店櫃台大廳使用,其係於查封前即無償占有經營商旅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三)1068建號:現場有「炸老大」招牌,但無人在場。經債權人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均稱現為炸老大鹹酥雞正義店使用中。依前案資料所示,其係於查封後始承租使用,拍定後點交。
(四)1070建號:現場有「傑克德州撲克」之招牌,但無人在場,不確定有無營業。經債權人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均稱目前已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五)1138建號:債權人稱位於沃客商旅西側,不確定有無營業使用。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稱目前為第三人智天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依前案資料所示,其係於查封後始占有,故拍定後點交。
(六)1139建號:現作為沃客商旅之餐廳使用。第三人並陳報其係於查封前即無償占有經營商旅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七)1140、1141、1149、1150建號:現場無人營業。經債權人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亦均稱目前已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八)1148建號:現場堆放雜物,不知何人擺放。經債權人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均稱目前已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九)1142、1143、1144、1151、1152、1153建號:
(1)1142建號:現場為315至351號房,為月租套房,有漏水痕跡。
(2)1143建號:現場為301至306號房,為月租套房,另尚有茶水間。
(3)1144建號:現場為306至311號房,為月租套房。
(4)1151建號:現場為茶水間旁之走道,從302號房通往315號房。
(5)1152建號:現場為305號房外走廊。
(6)1153建號:現場為303至305號房內空間。
經債權人陳報該6筆建號原內部牆面已經拆除,目前隔成套房,房號301─356,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報目前由第三人智天實業有限公司及其餘不明第三人管理,第三人智天實業有限公司經函查均未陳報其占有使用權源及管理使用該等套房情形。又依前案資料所示,上開占有使用情形皆係於查封後始發生,拍定後點交。
另1142建號曾於107年11月20日發生燒炭自殺之非自然死亡案件,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建物有打通或拆除原始電扶梯變更使用之情形,且依相關主管機關函覆僅能指出各建號大致位置,拍定人應自行處理建物實際位置、與其他建號之界線,及相關建築法令之問題,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億捌仟捌佰零伍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壹萬壹仟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