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動產就石小姐、李先生、邱小姐、王先生承租之部分,因係本件查封後成立之租賃契 約,故上開部分於拍定後點交。就其餘部分及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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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路三段187之3號14樓
中央路一段121巷23弄1號3樓
中央路四段165巷17之1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