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賣標的5701建號建物經本院108司執全321號假扣押案件於108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 稱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盺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8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 止,惟109年7月7日現場履勘時由管理員開門入內,房屋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故拍定 後仍點交。 二、5740建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停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為65號之平面車位,雖是拍賣應有 部分,惟因有固定停車位編號,故拍定依現況點交,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 使用,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