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女婿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是債務人提供給其一家人居住使用,債 務人未居住該處,至於有無支付使用房屋對價伊不清楚,屋況正常;另據地政人員稱該建物 第二三樓均係增建,無獨立出入口;第102-1、102-12地號即建物後方鋪設磁磚部分的空 地,因本件第三人占有使用不動產法律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標的物第442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係第380建號建物之增 建,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