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復於108年11月21日由債權 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增建時,債務人林景清、林杰明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出 租、出借,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事等語,本件拍定後點 交。 二、編號4420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 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 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