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林先生自稱為債務人朋友,其稱該屋有出租,提出租約一份,應無 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債權人代理人稱該屋沒有附停車位,應無增建,且標的址 6樓之一應與6樓打通,惟界點無法確認,履勘現場,裡面在施工裝潢,有隔成一間間的空 間,現場無門牌,6樓之1與6樓係同一出入口。嗣後承租人台大士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 出租賃契約,租期自106年1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由押租保證金250萬元孳生利息 支付(即每月19,000元)。另本院定期履勘,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及工務局至標的 址,債權人代理人稱之前有與債務人確認過6樓及6樓之1共同一個水電,也只有一個出入 口。惟現場上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稱我們承租部份辦公空間,短期租賃108年5月至108年8月 止,每個房間都有獨立電錶,無獨立水錶,左半邊辦公司只有一間我們未承租,其他我們都 有承租,就我所知目前只有我們進入使用,無其他租戶。工務局及地政人員稱自出入口進屋 後359公分深,偏右2米之範圍為公設,4240建號(本件標的)及4234建號(非本件標的)分 隔線為現況走到中線,左側為4240建號範圍(本件標的),餘為4234建號(非本件標的)。 據工務局及地政人員稱若4240建號(本件標的)賣出,則4234建號亦可設獨立出入口及區隔 2建物的牆。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查封前即有第三人承租占有 使用,惟債權人於108年10月28日具狀陳報承租之第三人台大士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提 前終止租賃契約,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 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 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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