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承租人周先生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07年7月1日起 至11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承租人稱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及非自然死亡情事,無增建。本件建物因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合法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 交。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3843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三層259 號,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 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 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 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