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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現場大門貼有水費逾期未繳,水錶已拆之膠帶,債權人 表示現場房屋無人居住,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 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稱為住宅區,使 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本件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據鑑價報告查報含停車位地下四層平面車位編號47,惟因停車位屬 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 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 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