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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張○雲稱該屋係債務人無償讓其居住,無任何租賃契約,其稱該屋只有後面平台有壁癌,其餘無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債權人代理人稱應有增建,債務人未住標的址。法院另定期測量增建,債務人在場,惟該系爭房屋係張○雲居住,債務人無鑰匙,經按門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開門入內,張○雲女兒在家,債務人稱他的名字借張○雲登記,實際上出錢的是張○雲,地政人員稱房子後方有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因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居住在內,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因無公開網站可供查詢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凶宅,故不知有無上開之情事,惟應非輻射屋、火災受損建物,至於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1048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19055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及本公司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