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7年12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關係人周先生在場稱本件建物 現出租予第三人陳小姐,該建物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7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102170號函所載,959、959-1地號經調 閱85樹使字第1094號使用執照(93樹建字第1700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 果,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