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一、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依107年9月17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另於地下三樓 有停車位。據假扣押債權人查報,停車位編號分別為224及227號。
108年3月12日本件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之夫在場開啟大門,稱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 自住使用,於地下三樓有二個車位,編號為227、224號。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8年1月25日蘆警分刑字第1080001042號函,稱本件建物目前 無人居住,且未有發現非自然死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