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1、債務人表示系爭建物無償出借予第三人使用,以抵償債務,第三人自106年7月1日起即占有系 爭建物及地下四樓(編號1、2)之停車位。 2、惟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08年7月22日執行命令除去,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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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路三段24巷1之8號7樓
建國南路一段291巷28號7樓
羅斯福路三段49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