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1、債務人表示系爭建物無償出借予第三人使用,以抵償債務,第三人自106年7月1日起即占有系 爭建物及地下四樓(編號1、2)之停車位。 2、惟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08年7月22日執行命令除去,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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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南路二段210巷10號1樓
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8樓
忠孝東路三段282號2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