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不在場,惟無法開鎖入內查看,故建物室內與使用狀況無法得知,據債權人陳報詢問社區管理員,建物似無人居住,無增建與車位。本院另函請轄區警員現場查訪,龍潭分局函復115年10月2日員警到場無人回應,無法查知房屋之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日後倘發生法定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改為不予以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0元。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之位置、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