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 3165 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另一債務人表示有出租他人,再由他分租給其他人,租期 5 年,無停車位,另系爭建物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第三人鄰居郭先生表示應有出租外國人,在場人周小姐表示確有外國人出入。屋內有樓梯通往 8 樓增建部分即 4874 建號。608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 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 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及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609、610、611、612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肆種商業區 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 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14 年 9 月 9 日函覆,自 95 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 114 年 9 月 10 日函覆,無輻射偵測紀錄;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114 年 9 月 9 日函覆,於 110 年 1 月 3 日曾有自殺通報,惟經到場員警查證後係屬感情糾紛之誤報;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4 年 9 月 11 日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賣標的 4874 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13 年 9 月 11 日函覆,為垂直增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 3165、4874 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114 年 9 月 30 日函覆,經派員前往上開建物目前為分租套房,租客表示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7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1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00 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