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2066建號於107年3月20日經本院107年司執全第209號假扣押查封,債務人陳報建物實際出資人係胞姐陳○蓉,伊不居住在此,房屋係出借親友偶爾居住。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至現場履勘時,屋內有水電,且有冰箱、電視、床鋪等家電及生活用品,床鋪旁之牆壁似有壁癌,另檢視現場有收件人為債務人之信件;又114年6月30日未具名之信函稱該屋已租借他人云云,惟查拍賣標的房屋於107年業已查封,於查封後出租他人係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對本件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經員警現場查訪後函覆,據現場鄰居及保全均供稱不知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