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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系爭162建號建物。現場海龍王水族世界負責人承租使用中,現由其使用中,每月租金新台幣12000元。屋內應無漏水,一樓作為水族寵物營業使用,與南榮路299號房屋打通,二樓作為倉庫使用,牆壁有裂痕且無打通。另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一、二樓均有增建。
(三)本件僅拍賣建物,系爭162建號建物占用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741、822、822-12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系爭建物與上開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依民國115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屋齡約74.34年。」等語。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六)本件執行標的雖經本院職權函詢相關警察消防等機關,而尚未查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等情事,然事實上是否確有上開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買前務必自行再行勘實確認,倘接受本公告揭露之內容及相關風險而仍為投標拍定,日後即不得再以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主張撤銷拍定,請應賣人於投標前務必注意。
(七)本件僅拍賣162號建物,該建物占用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八)系爭162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331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投標前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九)依台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函稱,162建號建物所占用之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741地號土地,債務人等曾與其締結切結書,使用期限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應買人於應賣前務必查明使用期間及得否承繼上開使用權利。
(十)依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函稱,162建號建物所占用之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822、822-12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且為無權佔用國有土地之情事。
(十一)應買本件執行標的應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之適用,而需承受與承租人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應買前注意。
(十二)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