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次承租人,其表示目前由其居住使用,租期從114年4月1日至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2,000元。
二、另據債權人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有三份租賃契約存在,分別為:
(一)出租人陳O發、陳O玉,承租人陳O蒨,租期從109年7月1日至1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000元。
(二)出租人林O皓、郭O鈞,承租人郭O荃,租期從114年3月7日至116年5月6日,每月租金8,000元。
(三)出租人郭O荃,承租人黃O美,租期從114年4月1日起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
(四)因上開租約均係成立在本件查封之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據債務人向本院陳報,前開二、(一)之租約,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839號及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25號分別為偽造文書之緩起訴及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又本件拍賣標的,目前有返還房屋訴訟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上開所列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租約及訴訟等情事,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
四、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建物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則建物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則以抽籤定之。另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據債權人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也無聽聞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當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40,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