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⑴本件拍賣標的2449建號建物據本院查封時在場觀星台北社區總幹事岳小姐稱已許久無人居住,另經本院函查水電主管機關皆回覆停水停電逾6個月以上,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房屋目視無增建,依觀星台北社區總幹事稱並無配賦車位。
⑵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023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1月21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53000377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1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072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⑶本件拍賣標的26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觀星台北社區E棟後方之公設走道,因須與2449建號建物及65地號土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係85使字第0402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65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9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