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管理員在場稱建物有出租他人,沒有配屬停車位,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表示本件169、176地號之土地為大樓前空地,又債權人於115年1月23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之使用現況為出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7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