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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暫編167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4月2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10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巷34、36、38、40號建物坐落,其上另有20棟無門牌建物坐落。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66巷40號即暫編1673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167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共有人。
(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甲、乙、丙、丁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