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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總價:1,536萬元、保證金:308萬元)
二、本件建築物及其基地不得指定單獨應買。如部分標的所得價金,於扣除執行費用及優先扣繳稅款(含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則後次序之標的即停止應買;縱經應買,亦得撤銷
三、抵押權登記於准予應買後全部塗銷。
四、115年4月2日會同移送機關、地政機關至現場查封時發現,義務人所有房屋1樓為客廳、餐廳及廁所;2樓有臥室、廁所各1間及陽台;3樓有臥室、廁所各2間,其中1間廁所位於臥室內;頂樓為建物之屋突,有1間廁所,屋內有堆放物品、垃圾;房屋地下室配有2個車位(車位號碼:41、42)。據在場地政人員表示,房屋內並無增建,毋庸測量等語。另義務人負責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居住人數3人,養2隻貓。
五、准予應買後點交。
六、義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實際位置與義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義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事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本分署已向相關單位函查、現場查封時以履勘及詢問相關人員,然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本分署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准予應買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於「應買前」應逕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應買
八、本件應買標的物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