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第三人邱0昶稱:房屋原本屬於我父親邱0購(是我父親建的),其在世時就過戶給我兒子,後來債務人與我父親是舊識,經由我父親同意帶著我兒子一同再把房屋過戶給債務人,我覺得我父親有受騙之情事,因他當時已生病,債務人承諾代還房屋貸款,期間有還約3至4年,我父親知道債務人要生意資金同意其將房屋貸款,我們居住在這裡約25年,一至三樓樓梯間,四樓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730、731、732建號),並稱建物因921地震後樓梯間,四樓有些裂縫。
二、113年11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經邱姓在場人稱,目前為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之情事,並表示系爭房屋原為其父親所建造,其父親與債務人黃啟鴻認識,因債務人黃啟鴻有資金需求,故向邱姓在場人之父親表示,如將建物移轉所有權至其公司名下,可向銀行貸得較高之金額,後續貸款亦無須由邱姓在場人之父親負擔,邱姓在場人之父親遂答應債務人黃啟鴻之要求,將建物所有權移轉予債務人。惟並未提出相關契約。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466、467、468建號建物目前有人居住使用中,建物維護情況尚可。
四、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五、現居住人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730、731、73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六、本件標的物分9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