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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備註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土地1(171-11地號):30萬元。
土地2(171-16地號):3萬元。
土地3(171-17地號):2萬元。
土地4(2660地號):95萬元。
土地5(180地號):685萬元。
土地6(180-2地號):26萬元。
建物(1337建號):230萬元。
合計:1071萬元。
保證金:321萬元。
二、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惟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三、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拍賣土地5.6現為空地,有鐵柵欄圍住,內堆置雜物及上有停放車輛,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占有使用情形由應買人自理。
四、附表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地號171-18、171-23、2653)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五、本件拍賣土地1.2.3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打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