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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條件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但投標人應分別出價,拍賣最低額合計1,524萬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保證金305萬元。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後塗銷。
三、本分署於114年12月19日查封時,拍賣標的物為空屋進行相關裝修作業其格局3房2廳2衛1廚,據地政人員稱後陽台有外推之增建係與板齊搭鐵片往上有曬衣架,似作為使用之區域。前開增建部分(即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登記拍定後當事及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價金撤銷拍定,該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者,拍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危險請投標查明注意。嗣本分署再於115年7月16日現場執行時,據第三人即承租郭○禎陳報,其自115年7月1日起向其姪女郭○緁承租該屋,未定期限每月金新臺幣2萬5,000元,又郭○緁向承租人陳稱係與義務一起合買該屋。惟其承(占用)在本分署查封之後,不得對抗移送機關及併案(參與分配)債權人,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不在賣範圍內,拍定後人須配合本分署之點交時程及續如尚遺留有價值物保管或賣等程序,可能須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標的物有無積欠管理費工程受益水電瓦斯公共基金等,以及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及其他負,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及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問題,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與本分署權責無涉。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初步調查,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資料又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依鑑價報告所載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惟因分署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形可與前揭調查資料及價報告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當地鄰里長、周遭四社區管委會派等洽詢查明,再行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或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