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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胡中秋對本件執行標的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 外,則胡中秋占用部分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 意。689建物除第三人胡中秋占用部分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停車位部分,因係拍賣共同 使用部分,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10月16日現場查封時發現,689建號建物內有4隔間(含客廳),建物位於「城市 公園社區」(門牌號碼樟樹二路330巷7號)內。建物內之隔間是否合於法規、拆除風險如 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拒絕買受。 (三)債務人107年11月19日到院陳稱:屋內其中一間套房由第三人胡中秋承租,二間房間是空 的,客廳有隔起來,我就住在客廳的隔間,有車位,編號為228號,目前沒有出租,我自己 在使用等語。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四)第三人胡中秋與債務人間之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21日止,租金每 月新台幣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