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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全棟為為辦保存登記建物,與鄰近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構成三合院結構(未與鄰近建物相通),並共用同一門牌號碼。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陳孟佑及其家人同住,部分天花板木材有白蟻蛀蝕,但仍未達致滲漏水程度,且本建物坐落於桃園市觀音區大堀段12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債權人陳金水,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而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執行,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人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基地所有權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否認該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時,須由否認優先承買權之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