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過年後該戶即無人居住,未出租。113 年 12 月 23 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管理員稱債務人已快 1 年沒回來(註:鎖匠表示無法開啟門鎖,只能用破壞方式,故無法入內察看是否有增建或影響交易之情況)。734 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三、3645 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598,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20,000 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