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383-1、383-2地號土地坐落「板橋區大觀路2段265巷130弄30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另查383-1、383-2地號為本件建築物70使字第1151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63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383-1、383-2、383地號土地與同段968建號(及1105建號)應併同移轉,以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在卷可稽。建物於查封時,無人應門(債權人稱該屋現為共有人陳篤飛使用),嗣於測量增建時,共有人陳篤飛在場稱願配合執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稱該屋後陽台及廚房為未登記建物,陳篤飛稱該屋現為本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有部分漏水等情形,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自行先至現場或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1105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383-1、383-2、383地號土地與同段968建號(及1105建號)應併同移轉,以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在卷可稽。故本件房地共有人以外383-1、383-2地號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就本件標的並無優先承買權,併此敘明。
五、本件建物查封時,共有人在場則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有部分漏水等情形。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