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執行時,建物內擺置雜物且久未使用。視線所及多處牆壁可看到鋼筋裸露,且牆壁油漆剝落。有地下室,但地下室無對外獨立出入口,有擺放雜物。一樓與二樓間有夾層。4樓地上有掉落的水泥塊及油漆。另依債權人陳報照片整面牆壁油漆剝落嚴重,且有嚴重壁癌情形。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如附註欄所載。
第7645建號為一樓廚房、四樓、及一樓與二樓間夾層,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1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24,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經該分局於114年5月28日以桃警分刑字第1140041630號函復該址曾於110年3月5日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地號1552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12年11月21日)住宅區。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