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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屋內堆滿雜物家俱,另據警局報告所載,建物已多年無人居住。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90,000元。
三、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清水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其他登記事項:含法定空地,由拍定人自理。